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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足够的司法鉴定人,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拥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使用在编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司法鉴定人外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应当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因鉴定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或者对鉴定结果不确定,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有效的文件化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负责选择、监控外部专家的质量,并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
  5.1.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符合《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保证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司法鉴定检查机构为每个人规定必要的阶段培训计划。其中可以包括:
  a)入门阶段;
  b)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c)在整个聘用期间的继续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5.1.3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档案。
  5.1.5司法鉴定机构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熟悉业务。
  授权签字人应当经评审考核合格。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涉及烈性传染病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预案实施。
  5.2.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鉴定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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