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认实联[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深入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 中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 (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国家认监委
司法部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 中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