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企业在备案登记地以外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失信行为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的失信情况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失信行为反馈单》(附1),并反馈企业备案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备案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处理。
3.2.3对企业同一失信行为遵循一个部门、一条信用信息条目、一次性采集的原则。
3.3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特点,及时、客观、准确地采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采集包括录入和审核环节。
3.3.1信用信息采集人员应在发现并查实企业失信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记录相关信息并录入到诚信管理系统。
3.3.2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时,要详细填写以下信息:
业务关联号。即可以进行业务追溯的相关号码,如报检号、行政处罚立案号等。
信息详情。主要包括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具体过程等情况。
信用信息条目和分值。即失信行为适用的信用信息条目和分值。
3.3.3信用信息采集人员应根据失信行为提出适用的信用信息条目和记分分值建议,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应在采集人员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同意的,予以计分处理,并告知相关企业;对审核不同意的必须填写相关意见。
3.3.4经审核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一般不得更改或删除,对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可由采集人进行修改、删除。
3.3.5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信用信息,统一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法制部门行政处罚结案后进行信用信息采集。
4.信用等级评定
4.1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首次评定和周期评定。
4.2“首次评定”指对新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在纳入信用管理6个月后,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
4.3“周期评定”指对已完成信用等级首次评定的企业,按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周期内信用情况进行等级评定。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3月至4月对所辖企业完成上一年度的周期评定。
4.4对纳入信用管理但尚未经过首次评定的企业,按“未评级”处置。
4,5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综合评定,分为A、B、C、D四个级别。
4.5.1企业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首次评定或周期评定后,企业初始信用分值统一设定为100分。
4.5.2信用分值高于88分且符合“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附3)中所有条目的,评为 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