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关心集体、关心他人,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三、评选的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并确定推荐人选。中央国家机关及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对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掌握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和先进事迹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文化部将组织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人选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此次评选表彰的对象重点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线的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或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专家学者不参加此次评选。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5月20日前报到文化部人事司。报送的材料包括:《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5份,并附二寸免冠近照5张,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