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部社函〔2009〕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文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物局、中医药局,中科院、社科院、中国文联、全国轻工业联合会: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长期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抢救和保护工作,为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民族精神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进一步推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表彰“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35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1至2名人选,有关部委及单位可推荐1名人选,文化部及直属单位可推荐4至6名人选。
二、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人选: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积极投身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
(三)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掌握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