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样品采集与送检。
1.采集对象:
(1)呼吸道疾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接触面等。
(2)消化道疾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食品仓库、厨房加工环节、餐食准备间、饮用水储存点、餐厅、接触面等。
(3)媒传疾病采样对象主要是病人、接触面等。
2.采集样本:
(1)呼吸道疾病采集样本主要是病人的痰、咽拭子,接触面涂抹等,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
(2)消化道疾病采集样本主要是病人的呕吐物、粪便、肛拭子,食品从业人员的手部涂抹、肛拭子,可疑食品、水,接触面涂抹,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
(3)媒传疾病采集样本主要根据症状采集病人的痰、咽拭子等,捕捉鼠、蚊等病媒生物,必要时可采集病人血液。
3.样品记录及采样单:样品记录包括样品名称、采集地点(或对象)、样品性状、样品包装情况、样品产地、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等;采样单需经船方签字认可。
4.样品运送:按照要求将所采集样品送本局保健中心、技术中心进行检测。本局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送有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委托检测。
5.采样和送样具体要求参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08]270号)第二、第三、第四部分有关采样及送样工作规范。
(五)检疫措施。
根据排查结果,对船上人员分别采取隔离或移送指定医疗机构等措施。隔离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医院隔离、船上隔离、指定场所隔离等。检疫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必须进行医院隔离。所有转送医疗机构的病例,都必须填写《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具体参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08]270号)第一部分有关转诊单的内容。
1.病因查明前或病因不明时的处置:
(1)对现症病人、密切接触者和既往病人,要根据情况配合船医或卫生机构就地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预防措施。
(2)对一般接触者,给予健康建议,发放《就诊方便卡》,予以放行。
(3)对病人/疑似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进行终末消毒。
2.病因查明后的处置:
(1)判定为检疫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现症病人,应立即移交指定卫生机构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判定为非甲类传染病的,要根据情况配合船医或卫生机构就地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预防措施。
(2)判定为检疫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既往病人,移交卫生机构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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