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和座谈会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MMA生产商、PMMA粒子生产商、PMMA板材生产商和集中交易双方等方面意见。
四、相关市场。三菱丽阳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业务重叠主要是在MMA的生产和销售上。除MMA外,两家公司在某些特种甲基丙烯酸酯单体(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产品上也有少量重叠。因此,相关产品市场为MMA、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本项集中对除MMA外的其他三类产品市场影响很小。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五、竞争问题。经审查,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MMA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达到64%,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从纵向看,由于三菱丽阳公司在MMA及其下游两个市场均有业务,交易完成后,凭借在上游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效应。
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集中双方提出可行解决方案。集中双方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集中双方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可以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七、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
反垄断法》第
二十八条和第
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MMA市场及其下游市场有效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双方提出了足以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商务部决定接受集中双方所做承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体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