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28号)
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日本三菱丽阳公司(简称三菱丽阳公司)拟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简称璐彩特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
反垄断法》第
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12月22日,日本三菱丽阳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三菱丽阳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2009年1月20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
反垄断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鉴于双方在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methacrylate,简称“MMA”)市场份额较高,合并后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幅度较大,且收购方因并购在MMA市场取得的市场支配力将产生纵向封锁效应,2009年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进一步审查截止日为2009年5月20日。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
反垄断法》第
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其他因素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