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注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施工、监理单位,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同时标示“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
四、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用于“建设项目”的中央资金,地方政府及其他渠道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可参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以及国家对中央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市、县必须设立“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建设项目”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