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除总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直属挂靠单位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会议、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不为局内外各种会议、庆典题词和签发贺信、贺电。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及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由总局领导主持接待,办公厅统一安排。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来总局汇报工作,应事先请示,经办公厅请示总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司局长来局商谈工作,由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主持接待。需总局领导出面的,经办公厅报请总局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五十八条 总局各部门、各直属挂靠单位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请示汇报工作;严格加强值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事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解决要加强请示汇报,事后要有专题报告。
第五十九条 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局长、“两委”主任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向局长报告。
第六十条 “两委”副主任,总局各司(局)领导干部、各直属挂靠单位主要领导,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领导出差、出访、休假,必须按规定提交书面请假单或报告。
出差、休假应填写请假申请,提前2个工作日送交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办理呈批手续,经总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禁止外出只报告不请示。出访应事先向局长办公室报告,指定主持工作的领导,并附出访任务批件复印件。
“两委”副主任出差、休假分别由“两委”主任批示后报总局主要领导批准。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正职领导出差、休假由总局分管领导批示后,报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副职领导出差、休假由正职领导提出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领导离开本行政区域出差、休假,报经总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及各级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