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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一)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海洋工程与防治海洋污染的设施一同施工情况;
  (三)施工过程发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后,采取改进措施情况;
  (四)污水离岸排放工程的排污口设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情况;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海洋环境污染发生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情况;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落实海洋环保措施情况。
  第七条 在海洋工程建设的事后阶段,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海洋工程的海洋环保设施达到预期设计标准的情况,其运转情况;
  (二)海洋环保设施与海洋工程一同投产情况;
  (三)污染物的排放符合标准情况,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措施实施情况;
  (四)排污记录情况,排污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程建设单位排污费交纳情况;
  (六)环境污染事故的预案制定情况,措施的落实与事故处置的情况。
  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关于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情况介绍;
  (二)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包括陈述、申辩;
  (三)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提供与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书、数据及技术资料等;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五)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监测、取样检验、拍照、摄像等;
  (六)检查工程的海洋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
  (八)要求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根据案情需要,可提取下列主要证据材料:
  (一)书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海洋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核准文件等,工程界址、所在区域海岸线界址和海洋功能区划及图件等,工程开竣工材料、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污染物处置与排放、污染事故处理情况记录等材料,海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的法律文书或文件;
  (二)物证:海洋工程施工器械、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污染物处置、排放等环保装置、设施、设备、化学药品,污染物排放样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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