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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具体包括:
  (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件);
  (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按法人单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和财政部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安排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工作。
  六、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附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整事项

调整指标

指标账面值

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说明

指标调整后数值

指标确认值

备注

 

 

 

 

 

 

 

 

 

 

 

 

 

 

 

 

 

 

 

 

 

 

 

 

 

 

 

 

 

 

 

 

 

 

 

 

 

 

 

 

 

 

 

 

 

 

 

 

 

 

 

 

 

 

 

 

填报单位:            (盖章)

主要负责人:       (签章)

总会计师或主要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       (签章)

审查人意见:

 

 

 

 

 

 

             (签字)

复核人意见:

 

 

 

 

 

 

             (签字)

审核委员会意见:

 

 

 

 

 

 

               (签字)

确认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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