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9〕27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推动金融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等文件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二、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