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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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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
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为激励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工作者更好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一、评选范围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评选名额见附件3。
  二、评选要求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中心工作,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符合本办法所列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在系统内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其事迹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评选程序
  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所属系统的评选工作,并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和审核程序。
  2、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经所在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逐级上报,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应在所在部门或机构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4、认真总结和形成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事迹材料并认真填写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和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详见附表1、附表2),一式3份。申报表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
  5、对地方报送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和申报材料,由部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审核,报部常务会议审议,对获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
  四、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工作富有成效,取得突出成绩;
  2、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和质量领先,2005年至2008年年均办案不低于20件,作出复议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比例不高于20%,且诉讼判决维持率不低于80%;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机构设置、人员和办公用具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4、办案制度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案卷档案管理有序;
  5、对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有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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