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校务委员会。校长主持校委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董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基层党委。校党委支持董事会和校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与董事会建立协商沟通机制,与校委会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校党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校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