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和日本电子株式会社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2008年7月10日,应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8年9月10日,应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其意见陈述。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8年6月至12月,调查机关分别接收了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和日本电子株式会社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6. 实地核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
7. 听证会
2009年2月5日,应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的申请,调查机关发出了《商务部关于召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果、各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无论其是否已经组装或者是否已经完工),以及用于组装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主要部件,即气相色谱系统、离子源、质量分析器、检测器、真空系统和计算机系统等,以及这些部件的任何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