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督查
护渔行动期间,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各海区渔政局将对各地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结合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督查护渔行动开展情况。
(一)伏季休渔期间,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抽调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等方式,对沿海重点地区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将另行发送。
(二)各海区渔政局要择机组织督查组对辖区内重点地区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各督查组应于督查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填写完毕的《“护渔2009”执法行动督查情况表》(附件2)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五、工作要求
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护渔行动的经验,完善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护渔行动取得实效。
(一)整合渔业行政执法力量。充分整合渔政、港监、船检等各相关部门的力量,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照《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认真制作执法文书。行动期间,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三)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开展护渔行动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对渔民开展《
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渔民对护渔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对护渔行动的典型事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影响。
(四)切实做好港口和海上行动的衔接。有关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违规渔船情况,加强对违规渔船整改情况的跟踪核查。海上行动中发现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渔船,应做好取证工作,无法在海上查处的,可在回港后按照协作办案制度组织调查处理。港口检查中发现渔船标识、安全设施配备不规范等违规情况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对于未经整改即离港的渔船,应及时通报海上执法人员重点监控和查处。
请各海区渔政局将海区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沿海各省(区、市)实施方案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备案。
护渔行动结束后,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护渔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护渔2009”执法行动汇总表》(附件3)和《“护渔2009”执法行动检查渔船汇总表》(附件4),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及汇总表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各海区渔政局要对本辖区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书面总结等材料于10月3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