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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9”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9”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09]22号)


  为深入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保障调整后的伏季休渔制度和双边渔业协定顺利实施,加强渔船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和养护海洋渔业资源,我部在总结近年来开展护渔行动经验的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护渔2009”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护渔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护渔行动由我部统一领导,各海区渔政局、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我部护渔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行动,协调解决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护渔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执法行动的开展。

  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渔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渔船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今年要特别针对伏季休渔制度的调整,加大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查处力度。同时,对违反双边渔业协定、使用禁用渔具、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无证捕捞、渔船标识不规范及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等渔业违法行为也要予以严厉查处。

  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围绕上述任务,特别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15号)精神,自行确定护渔行动的执法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行动,各级渔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行动的主要任务、主要目标、组织方式、重点执法港口和海域、最低执法次数、登临检查渔船数量和督查安排等内容。

  三、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16号)规定的原则处置。对严重违反《渔业法》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第33号)规定,视情节扣减补贴或不予补贴。对制造海上治安案件或暴力抗法威胁到渔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渔船和人员,要认真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移交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对查获的三无渔船案件处理情况,结案后及时报海区渔政局和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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