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即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初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资格认定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机关应当对申请机构的资质等级、申请人的专业资格是否符合我委第32号令第五、六、七条或第33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我委第32、33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对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以下初审材料:
1、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重新认定初审意见正式文件(文本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报送《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合格、不合格、变更、注销)初审名册》(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及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附《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初审程序单》(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第32、33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认定。
(五)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重新认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法予以注销。
四、申报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认定审批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初审机关应当在资质、资格证书认定有效期届满90天前,将重新认定初审意见正式文件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初审机关应根据集中报送时间,确定本地区重新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并告知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重新认定时,原有资质、资格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机构和申请人除需提交重新认定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变更和注销的初审。初审机关应根据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并报送《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认定变更初审名册》。发生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重新认定手续等资质、资格注销情形的,填写并报送《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注销初审名册》。
(三)准予重新认定后的变更和注销。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在重新认定后,申请资质、资格认定登记事项变更,以及发生我委第32、33号令规定的注销情形的,初审机关需填写初次认定时使用的《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初审名册》或《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注销初审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