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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即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初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资格认定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机关应当对申请机构的资质等级、申请人的专业资格是否符合我委第32号令第五、六、七条或第33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我委第32、33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对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以下初审材料:
  1、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重新认定初审意见正式文件(文本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报送《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合格、不合格、变更、注销)初审名册》(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及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附《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初审程序单》(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第32、33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认定。
  (五)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重新认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法予以注销。
  四、申报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认定审批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初审机关应当在资质、资格证书认定有效期届满90天前,将重新认定初审意见正式文件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初审机关应根据集中报送时间,确定本地区重新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并告知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重新认定时,原有资质、资格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机构和申请人除需提交重新认定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变更和注销的初审。初审机关应根据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并报送《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认定变更初审名册》。发生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重新认定手续等资质、资格注销情形的,填写并报送《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注销初审名册》。
  (三)准予重新认定后的变更和注销。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在重新认定后,申请资质、资格认定登记事项变更,以及发生我委第32、33号令规定的注销情形的,初审机关需填写初次认定时使用的《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初审名册》或《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注销初审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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