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附件二);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四)专职受聘证明;
(五)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六)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四)、(五)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本公告第三条中的第(四)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五、逾期申请登记和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得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执行。
六、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符合登记条件后,可在登记有效期内,将登记类别变更为与所在单位资质评价范围一致的其他登记类别。
七、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登记管理办公室对审查合格拟颁发登记证的登记申请人员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时限内。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
二○○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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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件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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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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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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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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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证号 ┃ ┃登记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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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被取消、注销或吊销 ┃
┃ ┃ □调动至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 ┃
┃ 注 ┃ □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 ┃
┃ 销 ┃ □年龄超过70周岁 ┃
┃ 原 ┃ ┃
┃ 因 ┃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受刑事处罚 ┃
┃ ┃ □其他(含未获准再次登记、违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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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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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 ┃
┃ 所 ┃ ┃
┃ 在 ┃ ┃
┃ 单 ┃ (公章) ┃
┃ 位 ┃ ┃
┃ 意 ┃ ┃
┃ 见 ┃ ┃
┃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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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 ┃ ┃
┃ 记 ┃ ┃
┃ 管 ┃ ┃
┃ 理 ┃ ┃
┃ 办 ┃ ┃
┃公 ┃ ┃
┃室 ┃ ┃
┃ ┃ (公章) ┃
┃ 审 ┃ ┃
┃ 核 ┃ ┃
┃ 意 ┃ ┃
┃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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