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20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记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3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
(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
二十一条所列情形;
(二)现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
(三)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死亡的。
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受刑事处罚、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单位代为办理。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附件一);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原件;
(四)因调动至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