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体育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综合协调、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调查研究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方案;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三)群众体育司。
拟订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
(四)竞技体育司。
拟订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全国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练基地发展工作;组织重大国际比赛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审查设立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承担有关体育竞赛审批工作。
(五)青少年体育司。
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组织指导重大青少年国际体育比赛参赛工作。
(六)体育经济司。
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体育统计工作;承担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预算管理、计划内投资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
(七)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八)对外联络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协调、管理体育系统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有关事务;组织开展与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地区)间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九)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承担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指导、协调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体育系统高、中等体育专业教育;承担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的具体工作。
(十)宣传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