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29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各级项目办公室职能,提高项目组织管理能力。由综合性医院承担实施任务的项目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尽快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各项目县承担技术指导任务的综合性医院,要在省市级医院的帮助下,尽快培养本院神经科医生,提高癫痫病扩展治疗水平。
二、各地要加强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划拨项目资金。同时,严格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用于人员培训、病例随访、监测质控、数据处理的经费,要按照“2008年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资金分配表”中的有关标准,及时、足额划拨有关执行单位,确保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各地要对照“2008年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工作计划表”(见附件)中的相关指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安排。各项目县要在8月底以前完成75%以上患者的集中筛查、补查工作。本年度每省开展扩展治疗(非苯巴比妥治疗)的项目县应不少于3个,接受扩展治疗指导的患者数量每省不少于200例。
四、各省要建立完善项目逐级培训制度。今后,国家项目办原则上只培训到省级人员,各省要派出技术能力强、工作踏实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培训,并作为师资切实承担起本省的培训任务。
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咨询、举办讲座和家属教育课等多种形式,提高项目的社会知晓度,普及癫痫防治知识,减少癫痫患者病耻感和社会歧视,积极营造有利于癫痫防治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2008年度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工作计划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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