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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受到证券公司处分的。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到期,证券公司不提交终止委托合同备案的,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视同委托合同延期。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执业注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以备协会检查。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组织证券经纪人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年检

  第十五条 协会对证券经纪人自其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之日起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参加年检。年检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七条 年检的程序是:

  (一)证券经纪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将年检申请表打印后提交证券公司;

  (二)证券公司对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确认,在确认合格后将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书面年检申请表由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三)协会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证券经纪人年检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进行年检信息公示,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证券公司,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注册登记或年检申请中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注册登记条件;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应将其证券经纪人证书收回。

第四章 检查和惩戒

  第二十条 协会定期组织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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