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十)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十二)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十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应当明确具体。
合同还应约定,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的情形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合同应当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还应当约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
2、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3、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