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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二)卫生部审核认定。卫生部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认定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审核认定前,将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网站以及《健康报》上进行公示。

  五、有关要求

  (一)在省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地要加强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和评选标准,把工作做好、做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过问评选表彰工作。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优秀乡村医生的先进事迹。

  (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的事迹材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进行现场复核。对于以抄袭、伪造等方式形成事迹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一律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2009年8月15日前,省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候选人登记表上报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一式三份),并抄报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一份)。

  中国农村卫生协会联系人:杜皓林、向际松

  联系电话:010-67155255、67155141

  传真:010-67155255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号楼2单元1701号

  邮编:100061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联系人:陈凯、周小园

  联系电话:010-68792971、68792689

  传真:010-6879258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附件2
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

  一、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连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艰苦地区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其连续工作年限。

  二、热爱本职工作,扎根农村基层,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三、在从事计划免疫、妇幼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传染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控制和运用中医药防病治病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成为广大乡村医生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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