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更好地宣传乡村医生扎根农村、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先进事迹,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和《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参评。
附件:1.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实施方案
2.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
3.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4.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
二○○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1
2009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实施方案
一、表彰目的
通过表彰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树立一批乡村医生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励全国广大乡村医生爱岗敬业、立足农村、服务农民,促进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表彰方式
由卫生部授予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每名优秀乡村医生5000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助。
三、表彰名额
2009年表彰200名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已经获得2005年-2008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的将不再参加2009年的评选表彰。
四、评选程序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推荐。在县、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报送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1:1的比例向卫生部推荐候选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候选人员前,应充分听取候选人员所在村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征求候选人所在乡镇乡村医生代表的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候选人员前,应在候选人员所在县域范围内利用报纸、广播或电视等多种方式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的电话号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人员逐一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