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白云寺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22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辉县白云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08〕25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编制依据应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划期限应根据政府五年计划调整。部分文物本体的保护项目可适当提前。
(二)对原有保护区划进行修改应有评估。保护区划总面积偏大,应结合文物周边地形地貌等进行适当调整。
应针对新农村建设、林业建设等可能对文物保护造成的影响,提出保护区划的管理控制要求。并注意本规划与上述相关规划的衔接。
对景观协调区的相关要求可改为建议,纳入其他相关规划进行控制。
(三)进一步补充对寺内碑刻、塔林等文物的认定和价值的评估。对寺内文物建筑的认定标准、保护处理方式应予统一。
(四)在保护范围内大规模征地的必要性和可实施性不足,可通过明确用地性质进行控制。
(五)补充和完善安防、防风化、防游客破坏等安全保护措施内容。
(六)进一步补充、规范文本图纸和用词用语,如补充地形图等。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