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贺兰山贺兰口岩画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宁夏银川市贺兰山贺兰口岩画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宁文物发〔2007〕13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加强真实性与完整性评估的针对性。现状评估内容不能以简单图表代替。补充环境评估章节内容。
(二)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补充对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的控制指标和要求。注意管理规定与保护措施的区别,并作相应调整。
(三)规划文本的保护措施应区别于专项保护方案,不必过于具体。
(四)绿化及恢复植被应考虑植物和低等生物的生长对岩画的破坏作用。
(五)补充、细化规划分期实施内容。
(六)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调整文本文字和图纸。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