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农办医【2009】14号)
为健全我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体系,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我部成立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
附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在农业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动物卫生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管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提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建议;
(二)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