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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副部级),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具体管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核准,以及金融机构总部融资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审批等职能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三)将各类地方性银行、外资银行及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市场准入,以及上述银行机构自身结售汇管理职能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四)加强对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等重大问题研究的职责。
  (五)加强管理跨境资本流动,防范短期资本冲击,维护国内金融安全的职责。
  (六)加强国际收支及外债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非现场外汇监管措施,加强外汇检查。
  (七)按照“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加强外汇储备运用研究的职责,探索更加有效的运用方式,拓宽投资渠道,优化货币、资产结构。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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