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渔检(船)[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贯彻落实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09]11号),认真按照渔业安全生产的“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的要求,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结合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2009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精神,要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部署落实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要求,要充分认识到渔船检验工作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中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调动起本辖区内各级渔船检验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组织有力,工作有序;要根据我部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制定本辖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要将工作方案中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检验机构和一线验船师,在工作中要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现场检验到位、执法检查到位,认真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职责。
二、明确工作重心,确定工作抓手
(一)进一步落实船东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各单位要按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的要求,重点加强对船东、船长进行渔业船舶检验要求的宣贯,提高船东、船长对检验工作的认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一是要求船东对船舶修理必须到位,与检验要求有关的修理项目必须到位,与检验要求有关的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到位,船舶维修资金必须到位;二是要求船舶维护保养必须到位,要始终保证船用安全设备的有效安装和有效使用,要始终保持船舶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船东应加强对船舶安全设备和安全技术状况的自查自检工作;三是要求船东完善船舶“管、用、养、修”制度管理工作,在船舶航行作业中要各负其责,尤其是船长应全面掌握船舶装载情况、稳性要求,应按时组织救生、消防演习等必要安全演练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各检验机构应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技术力量和修造能力的基本情况,切实落实渔船修造企业必须成为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和修造质量的基本保障的要求;要重点对修造企业无资质修造渔船、超资质修造渔船及违规修造渔船进行专项检查,要严厉打击“沙滩造船厂”;严格按照国家《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的要求,开展渔船修造企业资格认可专项整治,从源头上保障渔业船舶的修理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