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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认可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和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认可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和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函
(国核安函〔2009〕29号)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阳核电项目一期工程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备案的请示》(山核设发〔2009〕11号)和《关于上报〈山东海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补充说明的报告〉的报告》(山核设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为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2005年我局分别就其厂址选择阶段的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了审查意见书(国核安发〔2005〕57号和环审〔2005〕713号),并要求待堆型最终确定后进行复核。

  现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已确定采用AP1000核电机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和环境影响补充报告进行了复核审评,认为确定采用AP1000机型对早期厂址适宜性的评价结论不构成影响,决定认可山东海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性复核报告和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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