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各地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好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工作将于2009年5月底结束,届时我司将召开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为了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请各地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试点地区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店)数量、批准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数量、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店)情况、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情况及其聘用中医医师情况等。并组织各试点单位填写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将各试点单位原始调查表报我司。
二、试点地区开展的主要工作
主要包括如何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调查摸底、制订实施方案、严格设置审批、加强指导监测、研究解决《通知》中要求解决的重点问题等。
三、试点工作的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五方面的内容认真进行总结,要求内容真实、层次分明、语言精练、重点突出。请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吴凯 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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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情况调查表
二○○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情况调查表
(由药品零售企业、中医坐堂医诊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