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0日)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6号)
为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股东资格审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