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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监局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将审核无误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3、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现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数据有错漏,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公司反映,并由其总公司以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提出数据重报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总公司将正确数据重新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各保监局将修改后重新提取的普查表转换成Excel标准格式,并下发该公司再次审核确认。

  4、对于在计划单列市及其所在省份均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保监局和计划单列市保监局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转换、审核、送达、回收等工作,计划单列市保监局在最终审核确认后提交省会城市保监局做全省汇总处理。

  (四)2009年5月15日前,各保监局完成经各保险公司确认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电子版和纸质表(一式两份)收集工作。

  (五)各保监局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提取省级和各地市级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及非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汇总表,并进行数据审核。

  (六)2009年5月20日前,各保监局将包含有省级、各地市级保险行业、人寿保险公司、非人寿保险公司和保险辅助服务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汇总表,以及辖区内省级、各地市级单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整个文件夹,经Winrar压缩后通过我会内网邮箱上报中国保监会普查办公室。

  内网邮箱地址:经济普查员(统计信息部/统计制度处)

  三、数据要求及普查分类规范

  (一)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的2008年年度决算数据填报。

  (二)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规定,保险行业普查公司类型分类为:

  (三)各保监局将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分别按照保险行业、人寿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及养老保险公司)、非人寿保险公司(包括财产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险公司、责任险公司、车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及保险辅助服务(保险中介机构)的类型分类汇总。

  四、数据处理格式规范

  (一)各保监局在整理、汇总、上报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时,应使用Excel标准格式(Excel标准格式在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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