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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省级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省级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 国质检监[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6号)规定,做好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省级发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12类产品省级发证的有关准备工作
  (一)做好相关部署和安排。5月1日前受理的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仍由总局审批发证;5月1日起受理的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将改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12类产品的省级发证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明确职责,认真准备,确保5月1日省级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工作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6]41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省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发证证书由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统一分发。
  (三)做好相关宣贯和培训。3月至4月总局将组织有关修订后的12类产品实施细则及省级发证工作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并组织好对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再宣贯、再培训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省级发证许可过程的管理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省级发证,做好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许可公告等各环节工作;二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等具体工作可以交由市(地)局或县级局,但许可审批和发证主体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下放或委托;三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开展许可工作,针对工作时限制定明确的制度和规定,并将时限总体要求分解到各个岗位,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省级发证工作。
  三、积极做好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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