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各级工商、农业、卫生、林业部门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惩防并举,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
通过专项整治,要使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力度得到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机制得到完善,活禽经营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要使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禽类及其产品经营者防控疫情的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按照国办发〔2006〕89号和农医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活禽经营市场的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对市场或市场内的活禽经营商户予以关闭、停业。
(二)严把活禽市场准入关。重点检查上市销售的活禽有无检疫证明以及检疫证明是否在经营地点公示、是否重复使用或弄虚作假。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