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鼓励
农民工回乡创业对于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农民工回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公司或其他私营企业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创业者设立"绿色通道"。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严厉查处在农村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卫生部门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要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学校周边为重点,加大对黑网吧查处取缔力度,防止和减少农村中小学生因沉溺网络而贻误学业现象发生,净化农村留守儿童发展环境,消除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后顾之忧。
六、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对广大会员开展守法经营教育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对广大会员开展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配合劳动部门对会员开展有关《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广大会员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努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理解尊重农民工,关爱农民工,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