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履行中哥政府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
(农农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见附件)的规定,该协定将于2009年3月9日起生效。现将该协定副本印发你们,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协定的规定,对从哥伦比亚输入我国和我国输往哥伦比亚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请通知有关企业单位在与哥伦比亚方面签订有关贸易合同时,按照该协定的检疫要求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防止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传入和蔓延,保护两国的植物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和科技交流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负责执行本协定的主管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及农村发展部
第二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二)“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三)“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