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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08〕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加强文物拍卖市场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08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拍卖企业均须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一)文物拍卖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变更情况;

  (三)文物拍卖企业经营状况;

  (四)文物拍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

  (五)拍卖企业依法经营的情况。

  三、文物拍卖企业应提交资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原件);

  (三)2007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所有拍卖记录及拍卖图录(鼓励申报电子文件);

  (五)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历次文物拍卖活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六)文博高级职称专业人员的职称证、退休证复印件以及文物拍卖企业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聘用协议规定的协议终止期限应在2009年6月30日之后。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署的聘用协议,需提供专业人员本人签署的仍在该公司任职的书面证明(证明格式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七)文物拍卖企业聘用人员取得的“申报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企业专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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