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计数据有无重复;
(五)填报程序是否适当。
经审核的统计报表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计负责人,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审核海域使用统计报表,指定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是海域使用统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海域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发现统计数据不准确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并作文字说明;
(三)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报送统计报表;
(四)编写海域使用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海域使用统计分析工作,编制海域使用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计科学理论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等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抵制和举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反统计法规行为,表现突出的;
(三)严守国家统计保密规定,同泄密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统计工作敷衍、不负责任者;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者;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者;
(四)侵犯统计人员行使本规定职权者;
(五)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自行编发统计报表、发布统计资料者;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者。
第十三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海域使用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