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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

  一、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的,农业部将公布拒绝抽检单位名单。
  二、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被抽检单位。抽样组织单位须持农业部文件或《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由执法人员陪同在养殖场现场、随机抽取。
  三、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须按抽检当日抽检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向被抽检单位支付样品补偿费。被抽检单位应提供有效发票,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应配合填制《农业部水产品监督抽查抽样付费专用单》。
  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测必需和备份样品的数量。
  五、被抽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过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复检书面申请,并事先垫付复检费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六、复检时使用原始抽检的备份样品,并经复检申请人和承担复检的质检机构确认。复检申请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到现场进行确认,或者做出书面声明,认可质检机构使用的备份用样的有效性。
  七、复检结果与初次结果判定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复检费用需复检申请人提前垫付。
  八、被抽检单位对执行此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或Email等联系方式。
  九、此《须知》由质检机构负责制,在抽样时交付被抽检单位。

  农业部渔业局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渔业局,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2925、59192927
  传  真:010-59192995
  电子信箱:fishmarket@agri.gov.cn

  ------------------沿此虚线剪下,作为收到本《须知》的回执--------------------

回  执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已收悉。

  被抽检单位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附件3:
  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绝抽检认定表(样式)

被抽检单位

产品名称

 

抽样日期

 

基地(户)名称

 

养殖场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任务来源

 

抽样组织单位

 

联系电话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执法人员签字:

 

质检机构人员签字:

 

抽样组织单位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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