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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在规定时限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保守秘密。
  第四十条 抽样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抽样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视情况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工作,必要时予以调离或辞退,并按有关程序规定予以纠正,及时挽回已造成的影响。
  (一)以其它样品代替被抽检单位样品,或者非现场抽样,或者未完整填写抽样单据导致无法追溯的,或者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由于工作失误,保存和输送样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样品无法检测的;
  (三)利用抽检工作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质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验结果,不得瞒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质检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质检机构承担农业部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一)同一年度内检验能力验证结果两项次不合格的;
  (二)检验过程出现重大失误、对后续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报送检验结果的;
  (四)连续两次未按时向有关方面寄送检验报告的;
  (五)发现抽样过程不规范或抽样人员市场购买样品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也未向农业部渔业局和属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映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对于抽样过程中出现市场购样等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行为的,一经查实,农业部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未经农业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擅自公布或披露检验结果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个体养殖户。
  第四十七条 地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样式)
(   )第  号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保证水产品消费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我局现依法对你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       等单位生产的水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名单附后)。请妥善组织做好抽样组织工作,并对承检机构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

  受检产品品种:
  承 检 机 构:
  抽 检 日 期: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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