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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预算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五章 项目预算编制方法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一般经过“两上两下”的编报程序,实行基层预算单位逐级上报、上级预算单位逐级下达的程序进行,具体时间和要求按部门预算要求编报。
  第二十一条 编报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行政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以上年批复预算数按一定的增减幅度编制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额、上年度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能力和累计完成投资额等测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
  第二十二条 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预算单位实行逐级下达。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根据下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数,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下达省一级预算单位,并实行逐级下达。
  第二十三条 正式编报项目支出预算。预算单位根据上一级预算单位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单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情况,重新调整确定预算年度的项目支出重点,在预算控制数内,科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单位正式预算,逐级上报上一级预算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批复项目支出预算。预算单位在接到上级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都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统一编报预算。

第六章 项目预算的调整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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