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安排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地审核,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实行总局和省级局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开发项目库应用软件。
第八条 项目库应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单位根据本省的总体规划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省的项目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建立并管理省级项目库,并将选定的项目上报总局;总局对省级单位上报的各类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分类、排序,建立管理总局项目库,并批复给省级执行。项目库的项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申报调整。
第九条 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按上年延续项目、当年新增项目顺序排列申请预算。
第十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根据财政预算拨款并结合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逐年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在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已安排完预算额度的项目不再结转次年;对未安排完预算额度的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作为延续项目滚动结转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