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资金的核定。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用油量和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由财政部计算确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本级的补贴资金。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每年四月底前,财政部将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本级的油价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中央单位和相关企业。
为了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2009年上半年油价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单位、企业预拨,各地必须在3月底前发放到受益对象。
五、油价补贴的落实和管理
(一)要加强油价补贴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为组长,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方案的制定、重大政策的协调以及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补贴工作的指导。
(二)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具体补贴办法。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筹集资金,对本通知规定范围之外的对象予以补贴或提高补贴标准。
六、油价补贴资金的监管
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基础工作,认真核实本行业车、船数量,营造、管护林面积,木竹生产量等以及用油量测算过程等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和相关部门对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下发的《
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