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
(财建〔2009〕1号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渔业厅(局)、林业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以下简称油价补贴)。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补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
(二)地方负责落实。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由省长(主席、市长)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部门各司其职。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统计、核实、汇总、测算核定本行业用油数量,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财政部对各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测算补贴金额,及时下达补贴资金。
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具体补贴办法另文下达。
(二)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固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三)城市出租车司机。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尽快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在运价调整前,中央财政给予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