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指导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音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设10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秘书行政司(研究司、人事司)。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研究国务院法制工作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涉及的法律问题;承办机关人事、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二)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
承办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交、军事、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
承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财政金融法制司。
承办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收、证券、保险、海关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五)工交商事法制司。
承办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六)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
承办农林、住房城乡建设、资源、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司。承办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对法规规章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指导规章清理工作。
(八)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编纂司)。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承办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的有关工作;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