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部级),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责任,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规章、部门联合规章的责任。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